人社部:擬對騙取社保行為處2-5倍罰款
2018-11-19 16:17:40
人社部法規(guī)司近日發(fā)布關于《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根據《征求意見稿》,單位或者個人以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墩髑笠庖姼濉芬庖姺答伣刂箷r間為2018年12月12日。
騙取社?;鸬男袨閷医y止。就在11月14日晚,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了沈陽市于洪區(qū)濟華醫(yī)院、沈陽友好腎病中醫(yī)院內外勾結、騙取醫(yī)保費用的問題。11月15日,國家醫(yī)保局表示,11月13日-15日,國家醫(yī)保局局長胡靜林在遼寧、吉林兩省調研督導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工作時指出,騙保事件暴露出醫(yī)?;鸨O(jiān)管工作還存在不少短板。此前,我國不少地區(qū)也曾開展過打擊“騙保”行動。
為此,《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其中,單位或者個人存在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對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跨地區(qū)、跨部門、跨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
《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以及其他通過申請查詢方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北京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