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
根據(jù)最高法司法解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qū)е碌模瑒t推定為工作原因,即可認定為工傷。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者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廠區(qū)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diào)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三、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相關的活動期間 ;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除此之外,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四、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
“非本人主要責任”,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三種情況。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后死亡的
“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lián)。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fā)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但經(jīng)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況。
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請假回家后再到醫(yī)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上述條款主要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需要緊急到醫(yī)院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到醫(yī)院救治,就不屬于這一條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
七、非因工作原因?qū)τ鲭U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亡的視同工傷。但非因工作原因?qū)λ藗€人利益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不屬于此條規(guī)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非因工作原因?qū)τ鲭U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除應由受益人給于適當補償外,考慮到該行為值得提倡,建議當?shù)赜嘘P部門通過其他方式給予相關安撫。
八、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chǎn)、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jù)。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傷亡的
法律將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fā)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guī)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
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guī)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jù)。
吸毒在醫(y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wěn)定帶來巨大威脅。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鑒國際公約相關規(guī)定,我國也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十、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并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態(tài)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lián)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李迎春
勞動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