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東莞市A公司在招工時,劉某由于未年滿16周歲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證進行報名,后被該公司錄用從事機床操作工作。2011年3月10日,劉某在操作機器時,致其右臂受傷。之后,劉某申請勞動仲裁,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A公司與劉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一審認為,劉某雖存在借用他人名義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但不能否認劉某被A公司錄用并實際為其工作的事實,客觀上雙方已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故A公司主張事實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依法確認其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那么,你認為二審會如何判決?
【案例解析】
一審法院對A公司提出的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是不當(dāng)?shù)?。原告A公司招用劉某時,劉某不滿16周歲,違反了有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guān)系,勞動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勞動合同仍是無效的。
基于此,二審法院應(yīng)該支持原告A公司的訴訟請求,即判決"A公司與劉某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不過,即使該合同無效,由于A公司違法使用童工,因童工發(fā)生工傷,相應(yīng)的法律后果,其也難逃辭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