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否只要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書面合同,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呢?其實,離職時補簽合同索雙薪難獲支持。2009年7月,沈女士入職某能源公司后,雙方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可如今沈女士已在公司工作四年多,勞動合同也已“過期”一年兩個月。沈女士認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與沈女士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最近,公司卻要求沈女士在一周內(nèi)補簽一份從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勞動合同,公司還表示,“要想繼續(xù)工作就必須簽”。沈女士咨詢,如果補簽了勞動合同,以后還能主張雙倍工資嗎?
律師解答:
律師指出,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一段時間后,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這種未及時簽訂或續(xù)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將引起二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然而,在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時,會將合同簽訂期限溯及至開始實際用工之日。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會對公司的補簽要求妥協(xié),補簽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單位承擔雙倍工資賠償責任具有較大難度。
因此,在法院審判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能證明存在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主張雙倍工資賠償仍有可能獲得支持,否則主張很難獲得支持。